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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老公婆婆要求保孩子,医生一个举动遭起诉?民法典解释来了...

法拉理 2021-07-01

产妇大出血

老公、婆婆都要求保孩子

医生选保住大人

结果遭到老公和婆婆的起诉...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李小非律师


近日,“广州普法”抖音号的这条短视频火了!

点赞量高达14.5万,评论数达1.7万

激起了网友热烈讨论


李小非律师:我坚定地支持医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产妇是自然人,在法律上享有生命健康权,但是胎儿还未出生,还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生命个体,所以无论是从医学伦理,还是从法律规定,都没有任何理由保护婴儿而放弃产妇




评论几乎一边倒:产妇的生命权,不应该掌握在别人手里,医生做的对,支持医生的做法!



更有网友直呼:痛心!这样的老公,这样的婆婆,属于杀人未遂,还好有善良的医生!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

法律年龄随之改变,

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

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


《民法典》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如果胎儿可以继承遗产

在面对救产妇还是胎儿的两难选择时

到底该如何取舍?


戳视频了解详情↓↓↓


根据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的说法,民法典实施后,救产妇还是胎儿的问题,不能投票解决。首先这是个医学问题,要相信医疗技术,听从医生的专业判断;其次从法律上,民法典也依然规定了,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它为什么不叫“民法”而叫“民法典”?

主持人:民法典,多一个“典”字是什么讲究?


本期嘉宾: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


宋儒亮:民法典是一个时代经济社会的缩影。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立法具有滞后性,既往的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无法满足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一部反映新时代社会生活的民法典正当其时,我国民法典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新坐标,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方案。


主持人:实践当中,民法典将如何发挥作用?


宋儒亮:1、面对单一法交叉管的问题,民法典更容易管。

比如男方婚前买了房,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男方一旦同意女方的要求,那么这房子就会适用于两个法律:一是《婚姻法》,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所有权属于男方;一个是《物权法》,认为财产应该属于夫妻两个人。若两人离婚就会出现两人各执一个法律纠纷。这个时候如果有《民法典》,那就容易解决了

2、单一法都不管的问题,民法典来管。

民法典一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热议问题。


别骂“离婚冷静期”了,民法典这条新规的必要性讲清楚了...


主持人: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最受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表示多此一举,您觉得有必要吗?



宋儒亮:我支持离婚冷静期。我认为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是两个家庭的事。那为什么不设结婚冷静期?因为结婚是好事,是大家都会努力促成的事情;但是一旦离婚,你就要承担责任义务,处理好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他由离婚而受影响的人员也需要时间消化。比如用30天的时间理顺财产、子女和老人的问题,再干净、清爽地投入下一段感情。这30天的时间,利大于弊。


民法典首提“居住权”!或将对楼市产生重大影响...


主持人:买了房子却无权居住,民法典为何首提“居住权”?


宋儒亮: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后暂无居所的夫或妻一方、老年人、以保姆为代表的一类群体的居住问题。


主持人:未来,居住权更多会应用在哪些领域?



宋儒亮:1、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2、公租房未来可能会通过“居住权”加以确认。目前公租房所有权一般为地方政府所有,而住户只是租赁关系,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果能明确“居住权”,无疑这些中低收入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多保障。

3、“以房养老”,保障老人居住权。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但是不可否认,居住权的到来,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还敢高空抛物?民法典有了明确规定:糊涂账成为精准账


主持人:深圳一半岁女婴被高空掉落的洗发水,砸至头部变形,病情危重,家属表示如无人承认,考虑追责整楼居民及物业,合理吗?


侵权责任编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宋儒亮: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非常兜底的一条不是物业公司,而是找公安等机关部门调查。将民事的侵犯,上升到刑事,改变了某个人的事情由整个楼来买单的无奈局面,这就是精准的处罚,精准的立法。如果没有民法典的话,高空坠物很可能成为一笔糊涂账。有了民法典,这就会变成一笔精准账。


主持人:关于民法典,您还有其他的建议吗?


宋儒亮:民法典把生的问题规定的很清楚,但是对死的界定不是很明确。

中国有三种死亡标准,心肺死亡、脑死亡和心脑双死标准。

1、从现代医学来讲,真正的科学之死是脑死亡,这样的情况下,人的生物学和社会功能不复存在。

2、但是脑死亡后,通过心肺复苏可以让已经停止的呼吸和心跳延续进行。

就情形2而言,可能很多人都不能接受这叫“死亡”,于是,死亡相对性问题出来了。

比如,在行政管理上,48小时内死亡是工伤。但是,48小时内死亡与否,同现在使用是什么死亡标准直接相关。如果按脑死亡标准,可能就认定工伤;按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则不属于工伤。因此,只有清晰选择的死亡标准,棘手的案例,才有破解之道,难办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脑死亡标准与不同死亡标准的选择,背后有很多问题,包括利益等。立法化解这些问题是性价比最好的方式。

一旦通过立法,确定了脑死亡标准,也不是一了百了,还要有一系列配套政策举措措施和医疗设备设施跟上,否则也可能会出现误判和纠纷。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近日推出“民法典”系列特别专题,各位网友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咨询,点击“广州司法问律师”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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